位置:
首頁
【以案說法】“小三”敲詐勒索“金主”172萬元 被判刑8年

【以案說法】“小三”敲詐勒索“金主”172萬元 被判刑8年
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 2019-01-24 瀏覽:13210 次

近日吳秀波事件頻頻登上熱搜

吃瓜群眾看得目瞪口呆

無獨有偶,近日,蘇州某法院就審結了一類似的案件,一起敲詐勒索罪案件,該女子不僅扮演"小三"破壞別人家庭,還以此關系作為威脅進行多次高額的敲詐勒索。

案件詳情

2018年1月初,柳某通過網絡認識了“金主”某公司老板陳某,雙方達成包養(yǎng)協議,兩人相約見面并簽訂書面協議。協議中,陳某要求柳某為其服務四年,共支付包養(yǎng)費72萬元。為防止柳某拿錢跑路,陳某提出,自此四年內,柳如不履行協議內容,四年后含利息應向其還款120萬。殊不知,柳某在寫下借條的同時,將簽協議的過程全部錄了音。當天,陳某就先轉賬了42萬給柳某。

當陳某以為一切都水到渠成時,沒想到這個大膽的“小三”在第二天就卷款潛逃了。因事情不光彩,陳某也不敢聲張,就不了了之了??烧l知大半月后,這個“小三”通過QQ又主動聯系上了陳某,并以把錄音交給其妻子讓其身敗名裂為要挾,索要40萬“封口費”。陳某擔心事情曝光,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,在1月底又將30萬元轉給柳某。

但柳某并沒有就此收手,她仿佛找到了一臺自動取款機,于4月協同自己男友對陳某再次以同樣的方式,要求其再轉賬100萬元,被陳某當場拒絕。這個貪心的“小三”并沒有打消敲詐的想法,再次伙同男友張某開始跟蹤調查陳某的同事和家人,拍下視頻和照片來威脅其,并將打印好的轉賬記錄和包養(yǎng)協議偷偷塞進陳某辦公室對其進行警告。在不堪騷擾后,陳某終于報了警。

法院審判

柳某單獨及伙同張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。其中柳某敲詐勒索陳某30萬元系犯罪既遂;而其伙同張某敲詐勒索陳某的100萬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;在共同犯罪中,柳某系主犯,而張某系從犯,故最終判處柳某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二萬元;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五千元。

法治君說法

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,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。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
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
端正自身態(tài)度

樹立正確的價值觀~